本文为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洪章在8月1日深圳香蜜湖国际金融科技研究院与中国数字金融合作论坛联合举办的“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重点和举措”闭门研讨会上所作的主题演讲,研究院根据发言实录整理。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尊敬的肖钢主席、艳林主任、文辉理事长、凯生行长、礼辉行长、健华秘书长,各位嘉宾,大家好!
香蜜湖国金院、数字金融合作论坛组织召开闭门研讨会,召集大家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
这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相比过去中央对金融的要求,我觉得这次要求更高、标准更严、更加迫切。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加适应的生产关系。金融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推动和支持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投资和融资的作用。二是要以改革精神和改革实效来服务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和薄弱环节,发挥好金融作用。三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刚才尹艳林同志也讲到了。
我讲几个方面的体会:
第一,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金融要加强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持。
对此,商业银行还有很多路径、很大空间、很多方法值得探索研究。商业银行要研究和变革传统金融产品体系,匹配新质生产力融资需求。新质生产力企业在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方面与传统的科创企业存在一些差异,过去商业银行做了一些科技开发贷款,包括技术开发贷款和科研贷款。但现在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已经远远超过科研和技术的范围,简单套用过去的信贷产品可能无法满足目前新质生产力的差异化融资需求。
要研究匹配新质生产力风险的定价能力。为了更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做好前瞻性研究。商业银行过去做了一些服务新经济信贷资金需求的探索,由于我们研究不够深入,产生了一些风险。新质生产力企业在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方面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与金融如何结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个风险特征和传统的银行融资对象特征是完全不同的,银行采用现有的风控模式是不合适的,可能难以准确评估新质生产力企业的风险,定价的合理性会面临挑战。银行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的风险研究要超前,做到科学把控,有效支持。
研究设置专属的信贷产品。新质生产力企业轻资产特征明显,与传统产业大部分是重资产明显不同。面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的轻资产特征,银行可能需要通过供应链和产业链金融以及知识产权的质押实现信贷模式管理创新,降低信贷对抵押物的依赖,使之对新质生产力企业的支持产生实效。技术发展的特性决定了新质生产力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时效性比较高,商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现有的审批流程可能难以满足。现在各家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我觉得应该考虑在金融数字化建设中探讨银行与实体经济一体化平台建设。过去我参加过一些讨论会,觉得方向很好,企业的产融一体化平台、供应链平台与银行的数字化建设融合到一起,信息可能会更加充分,价值管理可能更加科学,做到企业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和银行的风险控制成本,提高效率。
要注重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企业对银行提出更高要求。新质生产力是一项新的经济现象,其技术含量、科研水平和系统要求,亟需大量既懂金融业务,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培养一支熟悉新兴产业、了解新技术、懂科技市场和熟悉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要有这方面的准备,不断提升银行技术水平和科技认知。
第二,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升金融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中全会要求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服务,目前金融服务是不到位的,应该明确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定位,在综合化经营的基础和前提下,进一步加强综合化银行改革。在目前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实现金融机构对经济的综合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功能。
综合化经营,目前是事实上的金融业态,银行、证券、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都是这样的,应该说已经具备了综合化的经营能力,也有这方面的技术和综合化的人才基础。在监管体制设计上,具备了在综合化经营前提下的分业监管能力,“防火墙”建设和分业监管这方面的经验已经基本具备。加强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综合化服务是必须的,否则很难达到中央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
第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需要扎实的理论支撑。
中国的红色金融已经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这个历史时间不短。建国以后的金融,我们和其他国家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发展,既坚持了我们党的红色政权管理的金融体制,也改造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旧金融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党中央对金融的统一领导,党对金融的管理更加有力和规范。中国近百年的红色金融历史,金融理论应该是成熟的,但我们在这方面总结得还不够,在金融改革中,应该加强金融理论建设,以坚实的金融理论和成熟的金融实践来支持和推动下一步金融改革开放。
这些金融理论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金融实行统一领导理论;为人民服务和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理论;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作用的理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的金融与经济辩证关系理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理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理论;金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理论;金融是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稳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理论;金融强国建设路径选择与实现目标建设的理论。
第四,加快制定金融法。
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这个法应该优先并加快制定。金融法应该是金融领域的上位法,是法治建设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有了上位法,中位法和下位法才能更好地制定和实施。金融法的制定有助于尽早构建金融强国建设的法律基础,推动金融改革开放目标实现。特别是,在金融强国建设中,有助于规范政府、市场、经济主体、金融部门各自职能定位和责任承担。谢谢大家!